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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隆存折转走储户128万 法院判银行过失赔偿
www.hqcj.com.cn 2008-6-12 17:56:55    
  

  128万存款被人转走

  法院审理查明,潘先生以个人名义在佛山某银行处开设了一张设有密码的储蓄存折。截至2007年11月19日,账户内尚有余额1285303.72元。同日13时46分,银行为一名自称为陈永的客户开办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开设了一张银行卡。当日16时许,银行为陈永办理了转账业务,将潘先生账户内128万元转账到他的银行卡账户。

  潘先生多次与银行交涉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该银行立即支付其存款人民币12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法院认为银行有过失

  庭审中,银行称,当日取款人陈永系持本人和原告潘先生的身份证以及活期存折一个到银行办理了转账业务。取款人出示的存折无论从材料、样式、颜色等或是户名、账号、余额等均与潘先生正在使用的存折无异。同时陈永输入了正确的密码。故银行认为自己已正确履行了支付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存折是储户存取款和利息的凭证,现原告持有存折及本人身份证,且该存折尚有余款为1285303.72元的记载,故潘先生要求银行按规定支付存款合法。由于潘先生现持有的存折上没有诉争交易的记录,故名为陈永的男子使用的用于支取潘先生款项的存折应为虚假存折,也足以说明银行未尽充分的存款安全保障义务。对于银行密码等问题,法院认为,储户的密码并非只有储户个人掌握,据此无法排除该男子所持有的身份证及存折均为伪造并从银行系统中盗取有关潘先生存款信息的可能性。

  宣判后,被告银行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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